关于命名第五批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的通知
新教基〔2014〕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自治区直属中学:
按照《关于开展第五批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工作的通知》(新教基办〔2013〕13号)要求,在各地(州、市)评估申报的基础上,我厅组织专家,依据新修订《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方案》,对申报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的学校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我厅对拟命名为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的6所学校在新疆教育信息网上进行了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经研究,正式命名伊宁市第三中学、喀什第二中学、昌吉市第一中学、吐鲁番地区实验中学、乌鲁木齐市实验学校、乌鲁木齐市第四十一中学等6所学校为第五批“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
此次命名的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要以此为契机,在巩固成绩的基础上,根据评估组的反馈意见,认真做好改进提高,全面落实整改方案,更好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克拉玛依市第十三中学要进一步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扩大学校办学规模,要进一步加强技术类课程的开设;乌鲁木齐市第四中学办学条件不达标,要加快新校区建设,解决生均占地面积和校舍面积不达标以及各类实验室和功能室不足的问题;泽普县第二中学办学条件不达标,要加快新校区的建设,使学校的生均校舍面积达到规定的标准,配齐图书与实验设备,解决教师职称比例不协调的问题;乌鲁木齐市第十九中学要尽快解决学校土地、校舍产权不明晰的问题,增加理科实验室,配备相关设备,尽快解决高级职称教师比例不达标的问题,增补图书,解决生均图书不达标的问题。以上四所学校限期一年整改,到期后自治区教育厅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关于自治区示范性高中的若干管理规定》(新教基〔2007〕34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示范性高中的建设,加大指导、管理力度,督促本地高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课程方案,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完善办学条件,不断推动本地区高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